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2-066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由董事长林荣滨先生召集,并于2022年10月15日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林荣滨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5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提名委员会由林荣滨、谭柱中、董仁周组成,选举谭柱中先生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戴德斌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唐自然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为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如下:
1、董事长:董事长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2、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兼任常务副总经理,故不领取董事(副董事长)津贴;
3、董事(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外):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薪酬为每年税前人民币 12 万元,按月平均发放,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工作津贴;
4、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税前人民币 12 万元,按月平均发
放,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直接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齐孝喜先生、谭柱中先生、董仁周先生回避表决,有效
表决票 2 票,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管理岗位任职领取薪酬,具体根据相应管理职务、岗位职责、实际工作绩效、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唐自然先生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系此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唐自然先生简历
唐自然先生,男,生于 1965 年 7 月,中共党员,1987 年 7 月毕业于湖南财
经学院工业会计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律师。1987 年 7
月至 1989 年 2 月任湘潭机电专科学校助教。1989 年 2 月至 2016 年 9 月在建设
银行湖南省分行工作,历任湘潭市分行基层支行行长、市分行部门负责人、市分行副行长,省分行监察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长沙铁银支行行长、省分行
营业部总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湖南富兴集团董事、副总裁。2022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市太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唐自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