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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冠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8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汇冠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本重公大司资及董产事重会组全停体成牌员公保告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汇冠大厦

五层汇冠股份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荣滨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指定董事张辉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7,874,95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43.2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2,319,56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2.98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555,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24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851,6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55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743,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50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7,8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32%。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772,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7%;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48,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8%;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1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7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43,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5%;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2%;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1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7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41,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43,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41,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7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41,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43,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41,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767,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41,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43,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41,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辉、王文清、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市宜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9,725,20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5%;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43,79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5%;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2%;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80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80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80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7,80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1%;弃权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曾嘉、霍雨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