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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冠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30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汇冠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8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12月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90.5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年12月19日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2017年12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屈盼要于2016 年辞职已不纳入考核范围,原激励对象尹爽、李鸣 2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但已完成2016年业绩考核(第一期行权生效),对涉及的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为19人,股票期权数量为87.6万份;并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19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7.6万份。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一)激励对象名单调整

    公司原激励对象屈盼要于2016年辞职已不纳入考核范围,根据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1万份股票期权注销。

    本次调整完成后,激励对象人数由原20名调整为19名。

    (二)权益数量调整

    公司原激励对象尹爽、李鸣2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鉴于其

于2017 年离职并完成了2016年业绩考核,根据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其第一期行权生效,根据考核结果,尹爽、李鸣2 人第一期可行权比例为80%,

将对其已获授但第一期不可行权部分0.15万份、尚未行权的第二、三期全部1.75万份股票期权注销。

    公司原激励对象屈盼要于2016年辞职已不纳入考核范围,根据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1万份股票期权注销。

    本次调整完成后,股票期权总数由原90.5万份调整为87.6万份。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可行权已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可行权的时间安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激励对象已经具备《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可行权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