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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冠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12-05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90.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炜                赵国栋               陈赛芝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