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ST华昌 公告编号:2022-006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破产
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转交的由十堰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申4号)、《决定书》((2022)鄂03破申4号),十堰中院已于2022年1月21日裁定受理石河子德梅柯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黄潜。
2、石河子德梅柯破产清算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但不会导致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1 月 24 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德梅柯”)转交的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下
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 03 破申 4 号)、《决定书》((2022)鄂 03 破申 4
号),十堰中院已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裁定受理石河子德梅柯的破产清算申请,
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黄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现就石河子德梅柯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概述
(一)破产清算申请简述
申请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泽
申请事由:申请人石河子德梅柯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十堰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2 年 1 月 21 日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2 年 1 月 19 日,申请人石河子德梅柯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十堰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十堰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十堰中院经审理查明:石河子德梅柯成立于 2014 年 1 月 4 日,由石河子工
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90010853880073,注册资本16,135,400.00 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泽,住所地为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因投资失误及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原因,石河子德梅柯已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并面临多起诉讼及强制执行案件。其中珠海建烨投资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对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他债务人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 0115 民初 91167 号民事判决,判决石河子德梅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石河子德梅柯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未履行金额为 10,776,552.00 元。因石河子德梅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
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沪 0115 执 27600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并将石河子德梅柯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石河子德梅柯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多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河子德梅柯有两起执行案件,
执行标的总计 479,400,000.00 元,案号分别为(2020)苏 02 执恢 102 号、(2020)
苏02执恢103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河子德梅柯有一起执行案件,
执行标的总计 213,289,392.00 元,案号为(2021)鄂 03 执 324 号。截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涉及石河子德梅柯累计强制执行标的总计 703,465,944.00 元。
根据石河子德梅柯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其资产总额为
584,790,251.9 元,负债总额为 780,388,115 元,所有者权益为-195,597,863.1元。其中,石河子德梅柯的主要资产为持有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约 1.2 亿股的股票,鉴于股票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其市场价值相较于账面体现的资产金额存在大幅贬损。另外,石河子德梅柯因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其存在账外
负债 10,776,552.00 元。综合上述情况,石河子德梅柯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的净资产金额实际远低于账面体现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十堰中院认为,石河子德梅柯申请破产清算时,其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故十堰中院对其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石河子德梅柯提供的资产负债数据及相关涉诉涉执生效法律文书,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实质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2 年 1 月 21 日,十堰中院裁定申请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破产清算申请。十堰中院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黄潜。
《决定书》((2022)鄂 03 破申 4 号)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
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十堰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受理石河子德梅柯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重整计划之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上市后,导致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持股比例下降,其已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22,442,77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8.5701%,其中处于质押状态股份数为 122,1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99.7201%,其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股份数为 122,442,778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
石河子德梅柯破产清算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但不会导致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2)鄂 03 破申 4 号)
2、《决定书》((2022)鄂 03 破申 4 号)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