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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4

华昌达: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21—02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拟补选易继强先生、白俊峰先生、史秋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易继强先生、白俊峰先生、史秋悦女士的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易继强先生、白俊峰先生、史秋悦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专业能力、任职经历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其担任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

    附件:

    易继强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67 年生,1988 年毕业
于南京航务工程专科学校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专业,大专学历,工程师。1988
年 7 月至 1997 年 11 月于东风汽车公司专用设备厂担任机械设计工程师。1997
年 11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东风汽车公司专用设备厂技术部部长。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3 月任东风汽车(惠州)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03 年 4 月进入华昌达
任技术总师。2010 年 10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华昌达董事兼副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华昌达十堰基地副总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
华昌达子公司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子公司湖北迪迈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易继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65,000 股,其与公司持股 5%以
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易继强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白俊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80 年生,1999 年 9 月
至 2006 年 6 月,四川大学管理学院学士、硕士研究生。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月,任职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全球技术服务部项目经理。2008年 4月至 2010
年 8 月,任职上海众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0 年 10 月至今,任
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白俊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白俊峰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史秋悦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86 年生,2012 年毕业
于都柏林大学 UCD Smurfit 商学院,管理学硕士。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
职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会长助理。2014 年 8 月至 2020 年 5 月曾任职绫致时装
(Bestseller)SELECTED 品牌中国区线上业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史秋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史秋悦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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