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并新增党建工作章节,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 中文名称: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enzhen Hirisun 英文名称:Hangzhou Hirisun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拱墅区庆春
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园 R2 厂房 B 区 3a 层 路东清大厦 E 幢 2 层(庆春路 60 号东清大
邮政编码:518057 厦 206-6 室)
邮政编码:310003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条为新增,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发研究计算机硬件、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从事信息网络技术软件开发、公用信息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网、专网、企业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开 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发业务,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 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咨询;从事信息通讯网络系统集成技术开 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发业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 备销售;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服务;安防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 换设备专业修理;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修。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自有物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业出租;通信设备零售;通信网络支撑系 控系统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统技术服务;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 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通信工 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程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通 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 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造;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 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 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 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电 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充电桩销售;物联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 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及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务;5G 通信技术服务;工业机器人销售;
动)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
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
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住房租赁;会议及
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票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