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21-077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4 号)核准,同意阳光电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根据发行结果,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18名,发行价格为128.00元/股,发行股数为28,418,63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37,585,152.0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439,021.6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3,146,130.36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30Z02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中国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浦发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营业部,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初始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用 于 年 产
阳光电源股 中国工商银行合肥 1302049819202 100GW 新能源
805,028,647.68
份有限公司 科技支行 103053 发电装备制造
基地项目
用 于 年 产
中国银行合肥高新
阳光电源股 100GW 新能源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188763370695 8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发电装备制造
行
基地项目
用 于 年 产
阳光电源股 浦发银行合肥高新 5806007880130 100GW 新能源
8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区支行 0001035 发电装备制造
基地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合肥
阳光电源股 1218900104004 用于研发创新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639,700,000.00
份有限公司 0389 中心扩建项目
行
用于全球营销
阳光电源股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5519024167108
498,350,000.00 服务体系建设
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66
项目
阳光电源股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 3405014686080 用于补充流动
81,665,200.00
份有限公司 市庐阳支行营业部 0005749 资金项目
合计 3,624,743,847.68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初始资金合计数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系截至当日本次发行的部分发行费用尚未完成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开户行(“乙方”)与中金公司(“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成立、李吉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原告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