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12 月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第一节 董事...... 27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7
第一节 通知...... 47
第二节 公告......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则 ......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安徽省商务厅批准,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80 万股,于 2011 年 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ngrow Power Suppl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 1699 号
邮政编码: 230088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8,521.5984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完美的接入方案,致
力于为顾客提供一流的可再生能源电源产品和优质专业的阳光服务,致
力于为社会提供清洁高效的绿色电力。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
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
程、制氢系统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
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传动及控制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制氢
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及系统、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
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仁贤、Sunn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
Limited、Spread Energy Limited、合肥尚格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郑
桂标、合肥昊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为。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
实际拥有的合肥阳光电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按照 1:0.69226 折为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521.5984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