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8-03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2018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仁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9人,代表股份560,840,92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8.6185%(公司总股本1,452,258,600股)。其中,参加现场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556,174,9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9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4,665,994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321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
代表股份33,861,4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1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82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8%;反对股份数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84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反对股份数
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82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8%;反对股份数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84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反对股份数
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82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8%;反对股份数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84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反对股份数
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82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8%;反对股份数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84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反对股份数
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556,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493%;反对股份数26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8%;弃权股份数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577,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9%;反对股份数
26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弃权股份数
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57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22%;反对股份数26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8%;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59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98%;反对股份数
26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弃权股份数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57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22%;反对股份数26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8%;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59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98%;反对股份数
26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弃权股份数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82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8%;反对股份数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84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反对股份数
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60,822,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8%;反对股份数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843,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44%;反对股份数
1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份数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鸿、孙文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