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4-038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4年7月23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预留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4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阳光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
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阳光电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阳光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
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3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调整前的首
期激励对象为156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78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8万股;调
整后的首期激励对象为155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68万份、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8
万股。同时董事会确定以2013年8月29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55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468万份股票期权与4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
核查意见。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完成了首次授予涉及的15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468万股限制性
股票及468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阳电JLC1,期权代码:036106。
6、201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
行权价格和预留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完成2013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实施工作后,公司总股本由32724万股增至65448万股,董事会决定对所涉股
票期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预留股票期权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具体为:将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由468万份调整为936万份,行权价格由10.23元
调整为5.055元;将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100万股,预留股票期
权数量由50万份调整为10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完成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工作后,公司总股本由32724万股增至
65448万股,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预
留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决定对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期权数量
做相应的调整,具体为:将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100万股,预留
股票期权数量由50万份调整为100万份。
三、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周岩峰为公司副总经理,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四、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
定,预留权益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于2014年7月23日授予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