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2021.10)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珠海市和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5 万股,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Zhuhai Hokai Medical Instrument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宝盛路 5 号,邮编:519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9,830,93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以创新的技术研制医疗设备,持续提高医疗设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使公司取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努力使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汽车新车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设备修理;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门窗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可根据国内外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自身发展能力,经政府有关机构批准,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1、郝镇熙,认购的股份数为 33,81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33.81%;
2、蔡孟珂,认购的股份数为 33,81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33.81%;
3、蔡德茂,认购的股份数为 1,03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03%;
4、张学海,认购的股份数为 5,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5%;
5、陆利斌,认购的股份数为 5,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5%;
6、颜玲君,认购的股份数为 4,99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4.99%;
7、唐自刚,认购的股份数为 3,5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3.5%;
8、石磊,认购的股份数为 3,13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3.13%;
9、陈丽华,认购的股份数为 2,5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5%;
10、李新民,认购的股份数为 2,5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5%;
11、苏孟香,认购的股份数为 1,5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5%;
12、卞维林,认购的股份数为 1,44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4%;
13、林琼,认购的股份数为 94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94%;
14、李军,认购的股份数为 6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6%;
15、胡萍,认购的股份数为 25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0.25%;
出资方式均为以公司前身珠海市和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9,830,936 股,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