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2014-011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331.37万股,本次回购
注销的股票数量为92,3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189,213,700股的0.05%。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77元/股,已于
2014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一、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84名激励对象授
予23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25万股将在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数及授予股数调整的议案》,同意取消三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的5.1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82人,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229.9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6.08元,授予日期为2013年3月4
日,上市日期为2013年5月2日(鉴于公司已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授
予的229.9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298.87万股,详见下文“定价依据”);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原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25万股调整为32.5万股,授予6名
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03元,授予日为2013年10月30日,上市日期
为2013年12月20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定价依据、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注销股份数量
2013年12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李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8,500股和韩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3,800股回购注销。
2、定价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五节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若限
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45,29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88,888,700
股。该方案已于2013年6月3日实施完成。据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
整为4.67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3、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189,213,7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92,3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5%。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
股票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2月26日完成。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注销数 本次变动后
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101,545,436 53.67% -92,300 101,453,136 53.64%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01,545,436 53.67% -92,300 101,453,136 53.64%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
12,675,000 6.70% 12,675,000 6.70%
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79,769,300 42.16% -92,300 79,677,000 42.13%
高管锁定股 9,101,136 4.81% 9,101,136 4.81%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87,668,264 46.33% 87,668,264 46.36%
1、人民币普通股 87,668,264 46.33% 87,668,264 46.36%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189,213,700 100.00% -92,300 189,121,400 100.00%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