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6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有效解决应收账款的债务问题,于2023年4月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通信”)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玉泉区建设办公室”)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智慧玉泉“平安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08,569,580.00元,最终审定结算价为110,945,728.00元。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分包商,于2017年9月1日与中华通信签订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智慧玉泉“平安城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88,178,826.00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智慧玉泉“平安城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于2018年12月4日竣工验收。
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中华通信、玉泉区建设办公室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中华通信将其对玉泉区建设办公室在《承包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金额为44,127,200.00元)及该部分债权对应的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公司,用以抵销公司在《分包合同》中对中华通信享有的同等金额的债权。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022年1月、2022年11月收到回款300万元、150万元、605万元。
公司于2022年12月与中华通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建设办公室债务由玉泉区住建局统一承担,以下简称“玉泉区住建局”)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中华通信将《承包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金额为44,051,626.00元)及该部分债权对应的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公司,用以抵销公司在《分包合同》中对中华通信享有的同等金额的债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长期应收款余额为77,628,826.00元,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50,293,389.94元。
公司基于与客户多年良好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长期持续的合作,同时考虑玉泉区政府资金状况和资金
压力,为加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防范经营风险,落实双方往来款项的债务偿付问题,本着公平公正、持续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玉泉区住建局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玉泉区住建局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前还清7762.8826万元欠款。为保障《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玉泉区住建局同意向公司提供第三方的房屋抵押担保,公司拟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将其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一区商业5号楼101等之房产抵押给公司,如若玉泉区住建局违反《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公司有权直接将抵押物折价以抵顶债务人所欠债务,也可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务重组需获得交易对手方相关的有权机构批准。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主要合同内容
经友好协商,公司拟与玉泉区住建局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玉泉区住建局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前分三年七期还清7762.8826 万元欠款。为保障《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玉泉区住建局同意向
公司提供第三方的房屋抵押担保,公司拟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将其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一区商业 5 号楼101 等之房产抵押给公司,如若玉泉区住建局违反《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公司有权直接将抵押物折价以抵顶债务人所欠债务,也可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还款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合同内容如下:
1、《还款协议书》主要合同内容:
甲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智慧玉泉“平安城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编号:YHT2017施工 034-10-06),项目已建设完成,经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包括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建设办公室)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除甲方(包括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建设办公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尚欠乙方债务金额是 7762.8826万元人民币。为化解该债
第一条 债务总额
1.1 至本协议书签署日,甲方(包括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建设办公室)尚欠乙方金额: 7762.8826 万
元人民币 。
第二条 还款安排
2.1.还款总期限: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2025 年 11 月 20 日前全部还清。
2.2.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协议约定应付之日起以拖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实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2.3 甲方有权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4.分期还款时间:甲方分期偿还乙方前述债务,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如下:
期数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万元)
1 2023年 5 月20日 751
2 2023年9月20日 900
3 2023年12月20日 900
4 2024年5月20日 1290
5 2024年11月20日 1290
6 2025年5月20日 1290
7 2025年11月20日 1341.8826
第三条 各方承诺
3.1.如甲方未按期按约还款的,则乙方不免息,已还款部分先用于抵扣欠款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做还款本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债务人应当按照第二条按时归还每一期债务,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均属于逾期行为。分期还款履行期间,乙方只能容忍发生一次且逾期金额不得超过 900 万的逾期行为。如果债务人累计发生两次或逾期金额超过 900 万的逾期行为,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安排不再执行,未到期的分期债务视为已全部到期,债务人应自违约行为发生的次日起立即清偿所有债务,并且还应按清偿债务的总额为基数自违约行为发生次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三再另行支付乙方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款项的 50%。
4.2 如债务人逾期还款,甲方还应承担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等。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为保障本协议得以严格执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第三方的房屋抵押担保,抵押合同另行签订。
2、《房地产抵押合同》主要合同内容:
甲方(抵押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乙方(抵押权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债务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括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社区建设办公室)至本合同签署日,尚欠乙方债务金额 7762.8826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债务人与乙方就此债务签订《还款协议书》,甲方愿意以名下房地产为该《还款协议书》项下债务及利息作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下涉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其中主债权本金为 7762.8826 万元人民币。债务人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详见《还款协议书》。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吿费、差旅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价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第 1.1 条所述之被担保主债权内。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详见下附《抵押物清单》表格:
抵押物清单
权利人(抵 抵押物 权属证明 坐落 权利 权利类型 面积
押人) 名称 性质
呼和浩特市 房屋(单 房产证号:蒙 玉泉区滨河北路水 出让/ 国有建设用 共有宗地面积
玉泉区行政 独所有) (2021)呼和浩 语青城一区商业 5 市场 地使用权/房 109813.89 ㎡/
审批和政务 特市不动产权 号楼 101 等 化商 屋(构筑物) 房屋建筑面积
服务局 第 0031934 号 品房 所有权 8983.18 ㎡
3.2 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 抵押物的代
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4《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5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 抵押权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