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ST联建 公告编号:2022-04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查询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平台处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吉伦先生在
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了10,274,289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5%,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 4 栋 2 楼
权益变动时间 2022 年 5 月 31 日
股票简称 ST 联建 股票代码 300269
变动类型
(可多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增持/减持股数(万股) 增持/减持比例(%)
A 股 1,027.43 1.8476
合 计 1,027.43 1.8476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不适用
(可多选)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合计持有股份 7,143.15 12.85 6,115.72 11.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551.92 9.98 4,524.49 8.14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91.23 2.86 1,591.23 2.86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何吉伦先生因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相关债务逾期,
质押权人国海证券拟对其所持的 7,337,711 股公司股票进行强制
变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1-086)。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系统平台处获悉,何吉伦先生在 2021 年11 月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共减持了 5,560,891 股公司股份,其中 3,970,664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股系质押权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通过二级市场划
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另外 1,590,227 股系质押权人国海证券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何吉伦先生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实施强制变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系统平台处获悉,何吉伦先生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合计减持了 10,274,289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1.85%。其中由质押权人首创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
的股份合计为 4,943,874 股,由质押权人国海证券通过集中竞价
卖出的股份合计为 5,330,415 股。
是 否□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何吉伦先生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期间共减持了 10,274,289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85%,其中由质押权人国海证券卖出的股份合计为
5,330,415 股,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1-086);由首创证券卖出的股份为 4,943,874 股,因
首创证券事先未向公司及何吉伦本人告知其减持计划,公司此前
无法对该事项进行减持预披露。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何吉伦先生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前述被动减持计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划预披露后因执行司法裁定导致质押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式被动减持,存在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 15 个交易日的情形。违反了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对何吉伦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22〕第 5 号)。
整改计划:公司后续将积极与何吉伦先生及两位债权人保持
联系,敦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减持事项提前进行预披
露并严格按照预披露的内容执行其减持计划,进一步跟进股份减
持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是□ 否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