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9-028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5日,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21人。
4、对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5、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K ≥80 80>K≥70 K<70
等级 A B C
个人绩效系数 100% 8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情况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6、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6.94元/股。
(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翁鹏斌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7年2月9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年3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7年3月3日为授予日,授予21名激励对象9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年4月28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具体详见于2017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3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4月28日完成登记,截至目前,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新莱应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一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二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
(1)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扣除股份支付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费用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3862.64万元,2018年扣除
三 (2)上述“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指各年度扣 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
除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27.74万元,相比2016
年度增长230.41%,满足了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
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2018年度,21名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 综合考评结果K≥80,都
四 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个人年度绩效考核(K)满足按100%解除限售的
划分为K≥80、80>K≥70、K<70。考评结果为K≥ 条件。
80,按照100%比例解除限售、考评结果为80>K≥70,
按照80%比例解除限售、考核结果为K<70,不得申
请解除限售,当期全部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
限售事宜。
三、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30%。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计为21名,所有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即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2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2,000股,占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的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