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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4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25-001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莱应材”)于2022年4月6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水波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朱孟勇先生因涉嫌内幕交易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披露《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6号)。
    2025 年 1 月 3日,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李水波,男,1956年8月出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郭红飞,女,1978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朱孟勇,男,1987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赣榆县。

  贾巧玲,女,1987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如皋市。

  方丰,男,1978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水波、郭红飞、朱孟勇等5人内幕交易“新莱应材”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水波、郭红飞、朱孟勇、贾巧玲、方丰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李水波、郭红飞等5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7月,在美国旧金山的半导体展览会上,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莱应材或公司)董事长李水波与标的公司MDC VACUUMPRODUCTS(以下简称MDC)的CEO等高管会面,MDC提出出售意向。经过评估,MDC的业务符合公司半导体行业并购标的要求,新莱应材初步确定开展收购标的公司MDC事宜。

  2017年8月,新莱应材与MDC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的签署日期分别为8月14日和17日。时任董事会秘书郭红飞在签订协议之时,从李水波处得知公司拟收购MDC相关事宜。

  2017年12月29日,新莱应材与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马威)签订《保密协议》。

  2018年1月15日,新莱应材董事李某桦、董事李某元、郭红飞、时任内审总监陈某卫等和毕马威台湾分所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讨论收购MDC事项。

  2018年2月7日,郭红飞安排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朱孟勇披露公司拟收购资产事项;2月8日,新莱应材发布《交易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拟收购美国一家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半导体行业超高洁净应用材料制造商。此次交易尚在筹划之中,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经与并购标的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同时鉴于此次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公司聘请了毕马威作为此次并购事项谈判的顾问。

  新莱应材拟收购MDC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2月8日。
    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李水波作为董事长,主导新莱应材收购MDC的谈判,郭红飞在新莱应材与MDC签署《保密协议》之时从李水波处得知公司拟收购MDC的相关事宜,二人
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于2017年8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

  朱孟勇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公司筹划收购美国MDC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将朱孟勇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登记为2018年1月13日,且该名单系朱孟勇填报;结合朱孟勇作为公司时任证券事务代表,与郭红飞在同一间办公室邻桌办公、工作中接触密切等情况,其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应不晚于2018年1月13日。

    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水波建议他人买卖“新莱应材”

    (一)李水波提供资金建议员工增持“新菜应材”

  2018年1月下旬,李水波在做出让公司员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决策后,随即安排郭红飞和朱孟勇具体负责落实。

  2018年1月下旬至2月初,根据李水波的决策,郭红飞安排朱孟勇和公司员工殷某宇、汪某义、黄某华、赵某珍、方丰、贾巧玲、邵某波等人联系,明确告知李水波愿意出借资金,建议他们用自己的账户增持公司股票。

  2018年2月1日至8日,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6个银行账户共计400万元资金通过郭红飞、殷某宇、汪某义、黄某华、赵某珍、贾巧玲等银行账户中转,于2月2日至8日向郭红飞、朱孟勇、方丰、贾巧玲、邵某波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100万元、60万元、50万元、150万元和40万元。

  2018年2月2日至9日,郭红飞、朱孟勇、方丰、贾巧玲、邵某波用前述汇入的资金买入“新莱应材”,成交金额分别约为99.55万元、59.95万元、49.96万元、149.91万元和39.90万元。

    (二)李水波决策发布相关增持公告

  2018年2月1日,新莱应材发布《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接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通知:鉴于近日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内在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18年2月1日起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数量为30-50万股(约占总股本0.15%-0.25%)。


  2018年2月28日,新莱应材发布《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完成的公告》,称截至2018年2月27日,郭红飞、朱孟勇、方丰、贾巧玲、邵某波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新莱应材”合计35.59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已经实施完成。

  前述两个公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一是公司未在2月1日增持公告发布前接到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的通知;二是2018年2月28日公告披露的5名增持人员有3人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其中朱孟勇为时任证券事务代表,方丰、贾巧玲为时任基层财务人员;三是增持主体所用资金并非公告披露自有及自筹资金,而均为李水波筹集提供的资金。

  综上,李水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主动提供资金建议多人买入“新莱应材”,其中郭红飞、朱孟勇、方丰和贾巧玲在听从李水波建议后,使用其提供的资金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新莱应材”。

    四、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郭红飞、朱孟勇内幕交易“新美应材”

    (一)郭红飞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新莱应材”

  1.账户基本情况

  “郭红飞”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资金账号66********01,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7******49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2******31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62***************75账户。

  2.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由郭红飞实际控制。

  3.交易情况

  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郭红飞三方存管建设银行账户转入三笔共计100万元资金,该10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当日,郭红飞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86,300股,买入金额995,526.00元;2021年12月28日至3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24,500股“新莱应材”卖出,卖出金额1,096,900.00元,对应余股61,800股。

  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768.355.20元。

    (二)朱孟勇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新菜应材”


  1.账户基本情况

  “朱孟勇”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资金账号88****98,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1******66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1******43,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62***************16账户。

  2.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由朱孟勇实际控制。

  3.交易情况

  2018年2月2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孟勇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二笔共计60万元资金,该6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当日,朱孟勇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共计52,100股,买入金额599,453.92元;2020年5月20日,该账户将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的52,100股“新莱应材”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136,301.00元。

  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541,615.63元。

    五、贾巧玲、方丰内幕交易“新莱应材”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巧玲、方丰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朱孟勇存在联络、接触

  贾巧玲、方丰为新莱应材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即2018年2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前后,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朱孟勇存在联络、接触,且上述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贾巧玲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新莱应材”

  1.账户基本情况

  “贾巧玲”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1日开立于长江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资金账号88****53,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1******43和一个深市股东账户01******12,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

  2.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证券账户由贾巧玲实际控制。

  3.交易情况

  2018年2月5日,贾巧玲三方存管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五笔共计150万元资金,
该150万元资金最终来自李水波及其家族控制的银行账户。2月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巧玲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122,900股,买入金额1,375,047.90元;2月9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二天),贾巧玲继续使用该新转入资金买入“新莱应材”12,000股,成交金额124,080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该账户将利用李水波转入资金买入的“新莱应材”全部卖出。

  经计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交易“新莱应材”盈利285,531.39元。

  4.账户交易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贾巧玲交易“新莱应材”的行为明显异常,存在使用突击转入资金集中、大量、快速买入涉案股票,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与其以往交易习惯明显背离等情况,其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进程、与朱孟勇的联络、接触时点基本一致,贾巧玲未能就上述异常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三)方丰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新莱应材’

  1.账户基本情况

  “方丰”证券账户于2009年6月12日开立于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