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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3-04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3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3月3日,并同意按照《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21名激励对象92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秀浦                        陈传明                           周逢满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