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7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末总股本1,175,657,958股扣减不能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已回购股份3,933,194股后,即1,171,724,7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717,247.64元。若股东大会审议后至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1,717,247.64/1,175,657,958=0.009967(实际分红总额及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为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六位)。因此,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09967。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1,171,724,76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5月30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0*****582 费战波
2 00*****997 费占军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19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1,717,247.64/1,175,657,958=0.009967(实际分红总额及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为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因此,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09967。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咨询联系人:杨冬玲
咨询电话:0371-56160968
传真电话:0371-56160968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