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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公司二号楼三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2,115,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2,115,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2%;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股份1,879,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费战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减不能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目前已回购股份3,933,194股后,即1,171,724,7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717,247.6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股份回购事项,若本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后至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投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投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11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薛天天律师和高帅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