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2-089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1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173.28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
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合理性的补充说明公告》及更新后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六)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合计 74.1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需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815 名调整为 812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3,247.38 万份调整
为 13,173.28 万份。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173.28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除上述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的有关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11 月 25 日
(二)行权价格:5.71 元/股
(三)股票种类及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四)授予数量:13,173.28 万份
(五)授予人数:812 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权 占目前总
激励对象姓名 职务 国籍 (万份) 益总数的 股本的比
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WANG TAO 董事、总裁 加拿大 125 0.76% 0.06%
(王涛)
董事、高级
靳茂 副总裁、董 中国 120 0.73% 0.06%
事会秘书
孙嘉明 高级副总 中国 75 0.46% 0.03%
裁
王利 财务总监 中国 60 0.36% 0.03%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793.28 77.66% 5.96%
(808 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3,173.28 79.97% 6.13%
预留部分 3,300 20.03% 1.54%
合计 16,473.28 100.00% 7.67%
注:1、上述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 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权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八)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首 20%
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0%
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0%
授权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九)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办理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