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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 修改后条款内容
条款
新增第二十条(后续条款编号依次更新) 第 二 十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条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二 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 二 十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二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 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 二 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 第 二 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三条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四条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四条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条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
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注销。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二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第 二 十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条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 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是, 证券公司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是, 证券公司
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带责任。 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三 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 第 四 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
九条 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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