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视同其本人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联人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而实际收益人为其本人的,视同其本
人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
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
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第十九条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
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