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精诚”)受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或全部引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本所经办律师已经审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而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数据、公式、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6、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2、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年6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252万股调整为248万股,作废4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130人调整为129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决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248万股调整为246万股,作废2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129人调整为127人。鉴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格)由14.08元/股调整为13.68元/股。
7、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1月22日作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交易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条件
(一)激励对象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授予数量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2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价格
根据2021年4月30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46,08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00元(含税)。
根据2021年10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格)由14.08元/股调整13.68元/股。
(四)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
本次授予尚须按照《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日的确定、授予价格和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
李勇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