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 修改后条款内容
条款
第 二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第 二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八条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 八条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 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个月时间限制。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是, 证券公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月时间限制。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连带责任。 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三 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 第 三 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
九条 法行使下列职权: 九条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对本公司发生的交易(本公司受 对本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受赠
的, 本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现金资金资产,以及提供担保、提供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市规则》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 还应 本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东大会审议: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据;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超过 3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500 万元。
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五 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 第 五 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
四条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四条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的,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 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早 于现 场股东 大会 结束 当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3:00。
第 五 十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六条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确需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 不应因此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而改变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确需变更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的, 不应因此而改变股权
登记日。
第 七 十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 第 七 十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
八条 会审议通过: 八条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