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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科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2-02-01

        证券号码:300245       证券简称:天玑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3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上午 12 点在上海市桂平路 481 号 18 号楼 4 楼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1 月 5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逐项审议并通过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
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涉及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刊登在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公告》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买
土地使用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上海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
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和生产经营需要,满足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本议案涉及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及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公告》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上海复深蓝信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
股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证券号码:300245       证券简称:天玑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3

    监事会同意本次收购完成后提名陈宏科先生、姜蓓蓓女士担任上海复深蓝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委派杜力耘先生担任上海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任命姜蓓蓓女士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姜蓓蓓女士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审议通过聘任
姜蓓蓓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自 2012 年 1 月 18 日至 2015 年 1 月
17 日。 (姜蓓蓓女士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将深圳办事处改设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将深圳办事处改设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设立深圳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拓展深圳及周边地区的业务,提供本地化服务。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是结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
积极性、 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号码:300245     证券简称:天玑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3

附:姜蓓蓓女士简历

    姜蓓蓓女士,中国国籍,1971 年 11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理工
大学毕业,拥有计算机软件及工商管理学位。1994 年 2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中国
惠普有限公司担任区域业务部/华东地区销售部总经理职务。2007 年 8 月至今在
上海天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姜蓓蓓女士持有公司 4.66%股份,截止目前未收到过公司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1.3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