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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家联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8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明家联合           公告编号:2018-041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66号威盛科技大厦1601会

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4月 18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15:00

至2018年4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578,91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6635%;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0,423,5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3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5,353,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27%。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预计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453,5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67%;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227,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2%;反对1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茹律师及和邈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