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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9

瑞丰光电: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5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2-035

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向上述13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24.40万份。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679名调整为666名,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总数由3,592.00万股调整为3,567.60万股,首次授予总数由3,337.38万股调整为3,312.98万股。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674名变更为661名,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由3,500.00万股调整为3,475.60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3,245.38万份变更为3,220.98万份。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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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瑞丰光电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瑞丰光电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行权、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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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瑞丰光电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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