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由深圳市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以变更方 公司由深圳市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以变更方
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666039。 91440300715266603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4,744,96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5,794,963
2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4,744,963 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5,794,963股,
3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类似具有股权性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或其持
5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有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6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的担保; 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他担保情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地点。 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还将通过网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7 络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并通过该系统为股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公司还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确认
股东身份并通过该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8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例不得低于 10%。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9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股东;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