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22-051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达”或“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董事会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2019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审核及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1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对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0月23日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草案
2019年10月28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首次授予
2019年11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6、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等
2020年11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配)、《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二、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6月28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并于2022年7月5日实施完毕。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68,214,5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
P= P0-V=6.63–0.06=6.57元/份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上述调整,在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6.57元/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63元/股调整为6.57元/股,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实施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