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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飞力达: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20-049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达”或“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9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2、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2019年10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19年12月9日公司完成授予登记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5、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行权数量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

    二、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另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合格,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1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55万份,授予对象由80人调整为78人。

    三、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为:将注销的股票期权对应已摊销的股权激励费用调整资本公积和当期成本费用。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另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合格,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1万份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期权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方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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