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 年 4 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东冠昊生物科技有限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东冠昊生物科技有限公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于 2008 年 6 月 11 日在广 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于 2008 年 6 月 11 日在广东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照号为 440000000024725。 号为 44000000002472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技术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
人。 以决议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
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数。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