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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1

冠昊生物: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8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伟坤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风控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张伟坤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张伟坤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张伟坤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其原定任期为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辞职后,张伟坤先生将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风控总监职务。张伟坤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张伟坤
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伟坤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伟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为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易若峰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易若峰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

附件:

                    副总经理简历

    张伟坤先生:1986 年出生,中国国籍,会计学(注册会计师)专业,高级
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经理。2020 年 9 月加入公司,历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现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伟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财务负责人简历

    易若峰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暨南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
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项目经理;方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集团规管及审计中心副总经理、对外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方圆海外投资公司总经理;方圆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授权代表、薪酬委员会委员;TOTORO HOLDING LIMITED 执行董事。2024 年5 月加入公司,现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若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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