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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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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
市密州东路 12001 号;
张磊,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郑召伟,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荣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孙淑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
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美晨生态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原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18 年 2
月至 11 月,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非经营性占用美晨生态
资金累计发生额 33,640 万元,其中通过供应商预付款项占用
30,240 万元,直接划转资金占用 3,400 万元,期间日最高占用金
额 29,025 万元。张磊已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前全部归还占用资
金本金,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支付相应利息 386.27 万元。 
— 2 —
美晨生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美晨生态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
美晨生态时任董事长郑召伟、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
总监孙淑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美晨生态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张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郑召伟、
时任总经理李荣华、时任财务总监孙淑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对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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