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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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穆铁虎律师、赵媛律师(以下简称“浩天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依规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344,132,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64%。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27,716,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14,439,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4% 。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53人,代表股份14,439,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4%。
据此,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60人,代表股份358,57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78%。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56人,代表股份42,156,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3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
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浩天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融资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40,125,9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48%;
反对票6,643,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52%;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35,512,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02%;
反对票6,643,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8%;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90,233,679股,依法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351,928,2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2%;
反对票6,643,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8%;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35,512,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02%;
反对票6,643,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8%;
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浩天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鸿
(公章)
经办律师:穆铁虎
经办律师:赵 媛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