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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新材: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5

开尔新材: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34          证券简称:开尔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2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召
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同意选举黄文樟先生、邢禄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李积广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 。具体内 容详见公 司同日在 巨潮资讯 网(www.cni nfo.com.cn)披露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以及《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黄文樟先生、邢禄坚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李积广先生

    上述监事会成员的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 1/3。

    二、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离任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俞铖耀先生在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继续在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俞铖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及监事会对俞铖耀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简历

    黄文樟先生,1964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学学士。曾在
金华县锁厂、金华市超能通风设备厂、诚保医药化工机械经营部任职。2012 年 9
月加入公司,现任节能环保事业部项目部经理。2020 年 9 月 11 日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黄文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黄文樟先生作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 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邢禄坚先生,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学学士。曾供
职于浙江省金华县企业局、金华市安贞吉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
发展部经理。2021 年 7 月 7 日起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邢禄坚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邢禄坚先生作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 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积广,1988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曾在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天鸽互动控股有限公司任职。2019 年加入公司,现任职于审计部。

    截至本公告日,李积广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积广先生作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 条、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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