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04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新型抗生素一类新药利他唑酮干混悬剂
临床试验批件及相关技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 月 21 日,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孙公司广东赛法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法洛药业”或“乙方”)与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卓药业”或“甲方”)签订了《新药研发项目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甲方拟向赛法洛药业转让一类新药利他唑酮干混悬剂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为:【2018L02182】)及全套申报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以及相关技术成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标的基本信息
1. 药品名称 利他唑酮干混悬剂
2. 研发代号 LT-01
3. 受理号 CXHL1700152
4. 批件号 2018L02182
5. 剂型 干混悬剂
6. 申请事项 国产药品注册
7. 规格 200mg
8. 注册分类 化学药品第 1 类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279054XC
注册资本:10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晓辉
住所:绵阳高新区一康路 6 号
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头孢类)制造、销售,注射剂制造销售、原料药制造销售,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房产租赁、土地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赛卓药业是一家致力于化学原料药和化药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化学药品制剂生产销售。拥有的关键资源包括国家食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头孢克肟分散片(50mg、100mg)的药品注册批件、GMP 证书等专业资质。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头孢类片剂、胶囊的制造、销售;新药研发。
赛卓药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新药研发项目的基本内容
双方同意本合同所述的转让标的包括三部分,分别为新药临床批件、专利技术及本协议附表所述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的全套申报资料和其他技术资料及以上全部资料所对应的所有权益,甲方保证转让标的所依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乙方接受上述转让标的目的是用于新药注册和生产及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乙方接受上述转让标的后,在乙方新药注册和生产过程中,甲方应当免费提供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技术支持、咨询、培训工作。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应当提供协助和配合。
1、已授权专利技术的基本内容如下:
1. 发明名称 3,5-取代噁唑烷酮衍生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2. 发明人 刘浚;孟庆国;金洁;武燕彬
3. 专利号 01144613.7
4. 专利权人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发明名称 3,5-取代噁唑烷酮类化合物的溶解方法
2. 发明人 王莹;朱锦;刘劲松;鲁韬
3. 专利号 200710088394.0
4. 专利权人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发明名称 3,5-取代噁唑烷酮类化合物的纯度的检测方法
2. 发明人 王莹;朱锦;刘劲松;鲁韬
3. 专利号 200710088395.5
4. 专利权人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发明名称 3,5-取代噁唑烷酮类化合物的含量检测方法
2. 发明人 王莹;朱锦;刘劲松;鲁韬
3. 专利号 200710088396.X
4. 专利权人 四川赛卓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新药临床批件的基本内容如下:
称 利他唑酮干混悬剂
号 LT-01
CXHL1700152
2018L02182
干混悬剂
项 国产药品注册
200mg
类 化学药品第 1 类
(二)有关新药研发项目的总价款及支付节点的约定
双方同意就新药研发项目的转让总价款约定为 1900 万元(含税)并同意按
照如下节点支付合同价款: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 7 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
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下称一期付款),即 570 万元;
2.双方同意在转让方(包括其代理人或者其受托人)完成下述工作(下述工作均应在甲方收到一期付款后 30 日内完成)之日起 7 工作日内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下称二期付款),即 950 万元,即该笔款项支付完成后,受让方支付的总价款应达到合同总价款的 80%,即 1520 万元。
a)转让方在国家食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简称“平台”)预登记,完成变更申办者操作,上传变更申办者证明文件(转让协议)成功,即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家食药监局递交了新药临床批件变更所需转让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b)转让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技术的专利权的变更登记申请,即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技术的专利权变更登记所需转让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申请中的专利也应当转让给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签署专利转让协议。
c)转让方向受让方(包括其代理人或受托人)交付了本协议附表一所述的全套申报资料及其他技术资料。转让方应当提供附表一中未列明但属于该项目技术成果的其他资料(包括科技项目如重大专项申报、验收及结题等资料)。
3.双方同意在制备出合格临床实验样品后 7 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指
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即 190 万元。在本次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支付价款总额应达到合同总价款的 90%,即 1710 万元。
4.双方同意在新药研发项目取得临床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取得临床研究伦理批件后 7 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即 190 万元。
(三)有关新药研发项目的交付及变更登记申请
双方同意在受让方完成本协议所述第一笔价款的支付后 5 工作日内,由转让
(包括其代理人或者受托人)方完成如下事宜:
1.转让方在国家食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简称“平台”)预登记,完成变更申办者操作(包括变更登记等),上传变更申办者证明文件(转让协议)完成新药临床批件变更登记所需资料上报和全部操作,以便乙方获得新药临床批件权属。
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技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或者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由双方共同递交专利技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以便乙方获得专利权(包括申请中的专利)。
3.向受让方交付附表一所述全套申报资料及其他技术资料。转让方应当提供附表一中未列明但属于该项目技术成果的其他资料。
4.如果因为转让方原因(包括交付的转让标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支付一期付款后 30 天内取得专利转让受理证明文件、取得全套申报资料及其他技术资料及相关权益,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且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同时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四、本次技术受让对公司的影响
利他唑酮属于恶唑烷酮类抗菌药物,为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中的新药创制项目,其原专利权人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利他唑酮是继磺胺类和喹诺酮类之后新上市的一种结构全新的化学合成抗菌药物,其独特的作用机制和良好的抗菌活性,抗菌谱覆盖了革兰阳性球菌,被认为是解决革兰阳性菌耐药的新方向和新希望,适用于由金黄色葡萄球菌(甲氧西林敏感或耐药的菌株)引起的医院或社区获得性肺炎,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万古霉素耐药的屎肠球菌感染等。
本次技术转让完成后,公司在注重基础头孢抗生素发展的同时,开发新型恶唑烷酮类抗生素以助力解决革兰阳性菌耐药问题。公司借助该产品技术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抗生素终端制剂技术的实力,丰富公司金品抗生素的产品线,为公司在抗感染领域的深度发展奠定基础。本项目产品上市后,可以为公司业绩提供新的增长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项目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如果最终未能通过新药注册审批,可直接影响到本公司前期投入的回收和预期效益的实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药研发项目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