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6 月 14 日
发行股数 2,000 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后总股本 77,720,058 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林洺锋、股东蒋海艳、卢德隆、勤睿投资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创新投、南海成长承诺: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马修阁、燕飞飞、林韶山、王伟、李梓亮、谷益、黄振东和陈荣玲承
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本公司股东
马修阁、燕飞飞、王伟、谷益、李梓亮及林韶山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
内,其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当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0%,第二年和第三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当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洺锋、马修阁、燕飞飞、黄振东、
王伟、谷益、李梓亮、刘家序、艾志军以及林洺锋的关联股东蒋海艳、卢德隆同时承
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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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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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林洺锋、股东蒋海艳、卢德隆、勤睿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经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创新投承诺: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 年 3 月 5 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南海成长承诺: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 年 3 月 25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马修阁、燕飞飞、林韶山、王伟、李梓亮、谷益、黄振东和陈荣
玲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票。本公司股东马修阁、燕飞飞、王伟、谷益、李梓亮及林韶山同时承诺: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内,其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当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当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洺锋、马修阁、燕飞飞、黄
振东、王伟、谷益、李梓亮、刘家序、艾志军以及林洺锋的关联股东蒋海艳、卢
德隆同时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其(或其关联方)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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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关于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本公司所处的 LED 显示屏及照明应用领域前景广阔,但行业集中度不高,
市场份额较为分散,且新的竞争者不断涌入,行业竞争呈加剧之势。本公司所处
的华南地区的 LED 显示屏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约 40%,是全国 LED 产业集中且
竞争激烈的地区。与国内外众多的竞争厂商相比,本公司具有技术、成本、销售
渠道和品牌等综合优势,产品品质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随着行业竞争不
断加剧,若本公司不能持续巩固并扩大竞争优势,则可能面临被竞争对手超越的
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生产厂房租赁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吉丽租赁用作厂房的房
产共 4 处,总面积为 47,800.13 平方米。
本公司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村富海工业区宏升富 A 栋的
厂房,及本公司子公司安吉丽租赁的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官田社区横坑
工业园 B1 栋厂房等两栋厂房,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存在部
分经营场所被迫搬迁而导致生产中断的风险。
本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的主要为小型生产设备,生产线的安装程序较为简单,
易于搬迁。深圳市房产租赁市场交易活跃,公司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符合条件
的替代厂房,租赁厂房被迫搬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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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已出具证明,迄今为止,上述两处
租赁厂房尚未列入该区改造计划,并原则上在三年内不列入改造拆迁范围。
本公司于 2010 年 9 月租用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 68 号深宇科技园
1 号厂房、2 号厂房、3 号厂房 3 楼整层、宿舍楼等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书。
本公司已将主要生产场地搬迁至上述租赁厂房处,搬迁工作未对生产销售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已通过招拍挂程序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聚龙山片区蓝景北
路与规划四路交汇处的土地,面积 22,082.1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为深房地字
第 6000434820 号。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本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将在自
有房产内进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洺锋出具承诺:如果本公司因租赁房产涉及的
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
何纠纷,并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
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
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洺锋就本公司实
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使本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
失。
(三)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款项的风险
2007 年本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2008 年至 2010 年,本公司实际适
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9%、10%和 11%,本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国家
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证实了以上税率。上述
税率系依据深圳市制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洺锋承诺:若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前各年度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被有关政府部门追
缴,则林洺锋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本公司在上市前应补缴的税款
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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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9
一、缩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