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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富瑞特装: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部门合署办公。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
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
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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