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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6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5日15:00—2019年5月6日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3号楼,深圳市3D打印制造业创新中心3楼1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若洪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70,736,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9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70,733,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93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公司股份3,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公司股份3,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5%。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2018年度在任独立董事王肇文先生、张琦先生、贺正生先生及历任独立董事张锦慧女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详见2019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19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9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2,477,2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损坏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保函、信用证及承兑汇票等,各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以银行的授信为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信总额度内选择银行和授信额度,出具与申请和办理授信有关的各项文件,以及申请银行贷款时所需的各种手续,董事长侯若洪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此相关的合同及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详见2019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关联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9.9849%;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733,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01%;反对3,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宋宇红律师、陈旭光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