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1-090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翔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2人,代表股份67,536,46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3.80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1,727,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8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5,808,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19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55,834,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1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025,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5,808,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1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22,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7302%;反对6,663,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1,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53%;反对6,663,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袁翔先生为本次增持计划之增持主体,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41,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9%;反对194,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40,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15%;反对194,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