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第 29 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30%的事项; 的事项;
第 40 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作出决议; 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他事项; 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 41 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何担保; 之二以上通过。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实际
过 3000 万元;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增加第 42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条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