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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磁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30

正海磁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提前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董事会秘书对拟在自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进行报备,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醒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个人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报送董事会,其中买入计划提前三个交易日报送董事会,卖出计划提前十六个交易日报送董事会,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在其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交予问询人;

  (四)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和《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
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前款规定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数量或金额、实施期限、增持
方式等信息。

  增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需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报
告、申报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执行,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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