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4 证券简称:正海磁材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
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
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000万股的4%,其中首次授予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3.75%,预留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6.25%。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
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
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5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
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激励对象目前均未参加除本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他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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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无息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含预留部分)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下
同)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锁期 5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锁期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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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