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21-080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97号”文核准,向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士银行(UBS AG)和自然人吕大龙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92,51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725,592.8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6,039,208.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0,686,384.5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XYZH/2021BJAB11063”号《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9日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将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前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1年11月23日,公司与国泰君安、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350000002883198,截至2021年10月29日,专户余额为
¥1,282,076,091.3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嵌入式MPU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智能视频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车载ISP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车载LED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通过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下拨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账户不通兑,为不可提现账户。监管账户开户时,公司需向专户银行提供包括《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等在内的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公司对外公告,该账户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欣灵、田方军在专户银行工作时间到
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在募集的金额及用途内使用募集专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募集专户资金。专户银行应根据公司签发的资金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支付。办理资金划付时,公司需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和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或其他有效书面文件,专户银行审核划款指令要素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用途、大小写金额的一致性、收、付款账户账号等)和与监管协议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由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公司如需通过网银形式办理资金划付,需按照专户银行规章制度通过网银落地的方式来确保监管资金的安全使用。
专户银行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公司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产生的手续费,并通过公司该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扣划或通过现金支付。
该账户不收取资金监管费用。
6、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