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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09-30

银禧科技_监管函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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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45 号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股权交易事项后续进展
2017 年 12 月 13 日,你公司披露孙公司兴科电子科技(香港)
有限公司与 TWC ONE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WC 公
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 2.25 亿元价格向 TWC 公司出售 EASY GO 
INC 6.13%的股份,交易对价占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38%,
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 1 年内。截至 2018 年 12 月 12 日协议有效期
结束,双方均未履行协议约定,该股权转让事项事实上已终止,但你
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终止的情况,直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才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6 月,你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绩
补偿义务人陈智勇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股份及现金,涉诉金额为 1.4
亿元,占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6%。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交你公司代理律师,但你公司
直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才披露诉讼受理有关情况。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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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 2020 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筹划终止该发行事项均未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020 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未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信息,2020 年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和
2019 年年度报告事项中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情时间登记有误,
以及未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字盖章。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7 条、第 11.1.1 条的规定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5.2.2 条、第 5.2.3 条、第 5.2.13 条的
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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