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0-09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
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30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之子梁浩东先生,梁浩东先生亦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萍女士之侄子。梁浩东先生系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梁浩东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 须回避 表决。除此之外,无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9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且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公司将在2020年11月30日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若未能在2020年11月30日前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9.92%。其中,首次授予1,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94%,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授予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9.62%。其中,首次授予1,16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7.7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7%;预留授予29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3%。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修订前: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权益数量 占授予权益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万股) 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胡锋 董事 18.00 1.20% 0.12%
李丹 董事会秘书 35.00 2.33% 0.23%
梁浩东 核心业务人员 35.00 2.33% 0.23%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12.00 74.13% 7.35%
(共计 127 人)
预留部分 300.00 20.00% 1.98%
合计 1,500.00 100.00% 9.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若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修订后: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权益数量 占授予权益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万股) 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胡锋 董事 18.00 1.24% 0.12%
李丹 董事会秘书 35.00 2.41% 0.23%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12.00 76.43% 7.35%
(共计 127 人)
预留部分 290.00 19.93% 1.92%
合计 1,455.00 100.00% 9.6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公司将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若未能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4、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修订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
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当前,公司暂以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对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产
生的费用应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1,200万股限制性股
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0年9月底):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532.00 474.75 1582.50 474.75
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由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
付费用对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
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
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修订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
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
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
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当前,公司暂以2020年9月9日收盘价35.23元/股作为公允价值对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