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0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3年12月19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独立董事就《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
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鸿利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就《广州
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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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5、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二、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中侯玉婷、蒋倩妮、刘永志、刘正燕、胡雯、梅秋峰、赖长明、
黎俊、李勇斌、禤品雪、田涛、杨芳连、李争喜、林德顺、田小林、周克志、
常苗苗、崔善花、刘帅兵、候庭权、王检龙、王贤明、惠伦等23人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
资格,并对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权益的数量进行
了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期授予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8人调整
为355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由850万份调整为798.59万份,
其中: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量由800万份调整为748.59万份,预留权益
总量50万份数量不变。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部
分,权益数量具体调整的情况如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752.98万份调整为713.995万份,其中:首期授予股票期
权的总量由702.98万份调整为663.99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50万份数量不变。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7.02万股调整为84.595万股。
此次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法
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详细分配情况请参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广州市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修订稿)》。
三、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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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期授予的激励对象侯玉婷、蒋倩妮、刘永志、刘正燕、
胡雯、梅秋峰、赖长明、黎俊、李勇斌、禤品雪、田涛、杨芳连、李争喜、林
德顺、田小林、周克志、常苗苗、崔善花、刘帅兵、候庭权、王检龙、王贤明、
惠伦等2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相关权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取
消授予其权益共计51.41万份,其中:取消的股票期权为38.985万份,取消的
限制性股票为12.425万股。
监事会对《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核查后认为:(1)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与《广
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
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
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含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认为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含控股
子公司);(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
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