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文件已于2013年12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反馈意见,公司对于
2013年12月19日披露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并于2014年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本次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草案中关于“2、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修订前:
2、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并根据以下参数对首期授予的702.98万份股票期权(不包括预留股票期权)公允
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1)行权价格:7.97元
(2)授权日价格:7.97元(假设授权日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相同进行测算)
(3)期权的剩余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所在期间匀速行权,则各
期权的剩余年限分别为1.5年、2.5年、3.5年。
1
(4)历史波动率:在WIND系统中选取鸿利光电上市首日至2013年12月
18日的股价的年化波动率,数值为49.12%。
(5)无风险收益率:以WIND系统中公布的2013年12月18日银行间国债
到期收益率作为相应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其中1.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
4.233%,2.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4.3406%,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4.441%。
(6)由于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因此不考虑期权行权时
对公司股本的摊薄效应。
根据上述参数,公司对首期授予的702.98万份股票期权的总成本进行了测
算,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1,915.62万元。
期权份数 每份期权公允价 公允价值
行权期(行权比例)
(万份) 值(元) (万元)
第一个行权期(30%) 210.894 2.08 438.66
第二个行权期(30% 210.894 2.71 571.52
第三个行权期(40%) 281.192 3.22 905.44
合计 702.98 - 1,915.62
修订后:
2、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式为:
其中,公式中各参数代表的含义及取值为:
2
(1)X:行权价格,等于7.97元;
(2)S:授权日市场价格,等于7.97元(假设授权日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相
同进行测算);
(3)T-t:期权的剩余年限,假设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所在期间匀速行权,
则各期权的剩余年限分别为1.5年、2.5年、3.5年;
(4)σ:历史波动率,在WIND系统中选取鸿利光电上市首日至2013年
12月18日的股价的年化波动率,数值为49.12%;
(5)r:无风险收益率,以WIND系统中公布的2013年12月18日银行间
国债到期收益率作为相应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其中1.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
4.233%,2.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4.3406%,3.5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为4.441%;
由于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因此不考虑期权行权时对公
司股本的摊薄效应。根据上述参数,公司对首期授予的702.98万份股票期权的
总成本进行了测算,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1,915.62万元。具体的测算结果如下
表所示:
期权份数 每份期权公允价 公允价值
行权期(行权比例)
(万份) 值(元) (万元)
第一个行权期(30%) 210.894 2.08 438.66
第二个行权期(30% 210.894 2.71 571.52
第三个行权期(40%) 281.192 3.22 905.44
合计 702.98 - 1,915.62
二、对草案中关于“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和“3、限制性股票
费用的摊销”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前:
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