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1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制订本章程。
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的法定代表人。 人。
2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增加第九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3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
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要条件。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4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系 第十九条 公司系 2006 年 7 月 6 日
5 2006年 7 月 6 日由安徽安利 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各发起人以其在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
立,各发起人以其在安徽安 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 1.16:1 折
利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股权所 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
对应的净资产按 1.16:1 折 份数、持股比例为:
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 持股 持股
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 序 股东名称 数 比例
号 (万 (%)
例为: 股)
持股 1 安徽安利科技投资 1624 28
序 股东名 数 持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号 称 (万 比例 香港敏丰贸易有限
股) (%) 2 公司(S.&F.TRADING 1508 26
安徽博 CO.(H.K.)LIMITED)
丰科技 劲达企业有限公司
1 投资有 1624 28 3 (REAL TACT 1392 24
限公司 ENTERPRISE
香港敏 LIMITED)
丰贸易 4 合肥市工业投资控 1160 20
2 有限公 1508 26 股有限公司
司 5 安徽淮化精细化工 116 2
香港劲 股份有限公司
3 达企业 1392 24 合 计 5800 100
有限公
司
合肥市
工业投
4 资控股 1160 20
有限公
司
安徽淮
化精细
5 化工股 116 2
份有限
公司
合 5800 100
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6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方式之一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 式进行。
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7 的其他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增加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
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8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
关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
9 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
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10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本公司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